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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及对策

来源:广州环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0-09-25    访问量:12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0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十五”期末削减10%,经测算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2295万吨。这是约束性指标,是党中央、国务院向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1、刚性指标约束谁

      约束性指标是政府必须履行职责的内容,是考核政府的硬指标。各地区要切实承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作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刚性指标约束力何在?

      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意味着完不成约束性指标任务,就要承担违法后果。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实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3、环境为何成为刚性指标?

    主要污染物减排纳入约束性指标,既是优化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行政职能的重要内容。《纲要(草案)》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等目标。这是针对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的突出问题提出来的,体现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现实和长远利益的需要,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

   ——摘自温家宝200635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4、刚性指标约束力如何实现?

   只有职能转变的责任指标真正落到实处,政府职能转变才真正落到了实处,其他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指标才有望实现。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要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约束性指标要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其中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等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5、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的三个转变

   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住保护环境中求发展。

   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帐,多还旧帐,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

   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

   按照补偿治理二氧化硫成本的原则,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公布。   

      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实时监测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控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

   燃煤电厂建设脱硫设施时,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联网,向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实时传送监测数据。

   具有下列情形的燃煤机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

   ()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

   ()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月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计算年度投运率,于次年11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年度脱硫电价扣减及处罚情况。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脱硫设施、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脱硫设施、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依法予以处罚。

   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以及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二氧化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省级环保部门、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要重点抓好的工作

   认真编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科学分配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实施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创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思路。加强火电厂脱硫设施监管。

   8、《酸雨规划》的重点任务

   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2010年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投入运行的机组装机容量达到1.82亿千瓦,年脱硫能力达到700万吨;

   强化非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实施工业大气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工程。加强对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其他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采取综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产生量:逐步淘汰小火电机组和能耗高、污染重的各类生产设备和落后的生产技术与工艺,降低燃料含硫量。

   9、实施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

   受国务院委托,今年环保总局已经分别与各省政府和六大电力集团公司签订了“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责任书规定了地方和电力集团公司的“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削减措施和重点脱硫项目。

   责任书的签订标志着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省、责任到省、任务到省、项目到省。责任书重在监督落实。各级环保部门都要督促重点项目的实施,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总局将每半年公布各省和六家电力集团公司的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向全社会公布。

   10、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作好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城市布局,优化产业结构,降低产品物耗和能耗,有效降低各行政辖区的单位GDP排污强度和产品排污强度。大力推行清洁能源技术,有效降低面源污染。加大对机动车污染的监管力度。不断严格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控制要求,强化在用车环保年检,提高油品质量。

   11、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主要内容

   国家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国家对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对由于长距离传输造成跨区域污染的大气污染物,确定为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并规定控制目标。加强对氮氧化物的控制工作。强化环境执法力度。